46技术硬,93不要命!
本报讯 西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1日下午揭露开庭审理宣判了“3·14”事情中被告人边吉(萨迦县人)等人放火违法案子,3名被告人依法被追查刑事责任。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言人说,2008年3月14日、15日,市部分地区和达孜县产生“烧”严峻暴力事情,期间产生的4起放火违法案子,共烧死无辜大众12人,焚毁店肆6家,给人民大众的生命和产业形成了重大损失,严峻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安全安稳。其间3起案子已经在之前揭露宣判。本案是最终一同。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3月14日下午,被告人边吉(萨迦县人)、边吉(尼木县人)、其美在市北京东路、青年路一带参加“烧”。期间,边吉(萨迦县人)伙同洛桑坚才(已判刑)进入青年路“宏宇裤业”服装店内,洛桑坚才将店内的衣物点着,边吉取出贴身带着的一瓶汽油泼在火堆上助燃。火势敏捷延伸,致该店被悉数焚毁,形成经济损失约25万余元,躲在二楼的该店店东左仁村被烧死。之后,边吉(萨迦县人)又伙同边吉(尼木县人)、其美等人来到坐落北京东路的“以纯”服装专卖店放火。边吉(尼木县人)、其美将衣物扔到地上,并推翻货架。边吉(萨迦县人)用贴身带着的打火机将一条裤子点着,点着地上的衣物堆。边吉(尼木县人)点着货架上的一件白色上衣。边吉(萨迦县人)见火势不大,又将已点着的裤子捡起来让火烧得更旺后再次扔到衣物堆中。“以纯”服装专卖店着火后,躲在二楼的职工除1人逃离外,次仁旺姆、陈晓家、杨东梅、何欣欣、刘艳共5名职工都被烧死。服装店被烧形成150万元的经济损失。案发后,边吉(尼木县人)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边吉(萨迦县人)、其美在乡干部奉劝下归案。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,被告人边吉(萨迦县人)、边吉(尼木县人)、其美成心放火燃烧别人店肆,损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均已冒犯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之规则,构成放火罪。边吉(萨迦县人)、边吉(尼木县人)系共同违法的主犯,应按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。边吉(萨迦县人)放火致6名被害人逝世,边吉(尼木县人)放火致5名被害人逝世,二人的放火行为还导致别人产业遭受重大损失,违法情节特别恶劣,结果很严峻,社会损害极大,罪过极端严峻。边吉(尼木县人)违法后投案自首,其美系从犯,依法能够从轻处分。边吉(萨迦县人)在乡干部奉劝下归案,亦可酌情从轻处分。法院依法以放火罪,别离判处被告人边吉(萨迦县人)死刑,延期二年履行,剥夺政治权力终身;判处边吉(尼木县人)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力终身;判处被告人其美有期徒刑十年,剥夺政治权力三年。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言人表明,本案是“3·14”事情中损害结果最为严峻的案子之一。在“以纯”服装专卖店被烧死的5名职工均系年青女人,年纪最大的23岁,最小的仅17岁,其间被害人次仁旺姆仍是刚满19岁的藏族姑娘。“宏宇裤业”服装店店东被烧身后,家人日子陷入困境。被告人的手法残暴,罪过极端严峻。发言人指出,法院在审理以上描绘的案子时,从始至终坚持宽严相济、“严控和稳重适用死刑”的刑事方针。被告人边吉(尼木县人)、其美因有自首、从犯等法定从轻处分情节,边吉(萨迦县人)因有裁夺从轻处分情节,依法予以从轻处分。 发言人还表明,法院对以上案子的审判严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,揭露开庭审理,法庭为被告人装备了藏语翻译,三被告人的辩解律师都充沛宣布了辩解定见,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得到充沛保证,民族习气和人格尊严遭到尊重。